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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规律(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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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8 10: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命规律(之六)

         文/兔卧荒山

(四)、中心黄金定律
自第五级别人类生命诞生以后,每一生命个体都必须生存和发展,都受着生命自私法则的作用和指导,这样以来都有意无意的处在一个群体组织或者社会组织之中,并和周围的个体生命以及群体生命形成各种各样的关系。在这个关系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个以自我为中心辐射周围、链接周围而形成一个立体的圆形人脉关系范畴。
在空间环境中,“中心”指的是与周围地理距离相等的位置。中心黄金定律之中心位置指的是生命个体或者生命主体所处的位置,即在360度全天候社会关系的中心位置,这个社会关系和中心位置是抽象的、心里的和意识形态领域的的社会关系和中心位置。
个体生命在群体或者社会范畴中,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由自私法则决定的和周围诸多生命个体、生命群体发生安全关系、物质关系、性爱关系和精神关系,其中以一个或者两个为主所形成的单项关系或者综合关系。这些关系中从自私类别层次上讲有主要关系和次要关系;从和周围个体生命、群体生命的紧密程度上讲也有主要关系和次要关系。前者和后者本质上来讲是一致的,但有时由于时间或者空间可能造成偏差,在这些关系中生命主体始终处于中心的位置。无论有意识还是无意识都是如此。
这个关系,也就是日常我们俗称的一个人的活动圈子、一个人的社会关系,一个人的交际范围。无论圈子、关系和范围,我们每个人都处在自己的圈子、关系和范围的中心位置。
中心具有核心和重心的意思。“核心”即某一层次某一区域的社会关系中的主要部分、主要生命体或者关键生命体。没有这个核心,以某个生命个体或者生命群体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不复存在。
“重心”即是某一层次某一区域的社会关系磁力场中,无论生命个体、生命群体处在社会关系任何“方位点”时,所有各组成“支点”的力量的合力都要通过这一方位点方能发挥作用。
在中心黄金定律中,以我们每一个体生命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现实生存活动中所形成诸方面的群体关系或者社会关系,我们自身所处的位置自然而然就是中心位置,我们所处的点自然而然的就是一个平衡点的位置、一个核心点的位置和一个重心点的位置,即社会各方面关系合力作用的点,或者各方面关系总和的点。
中心黄金定律其中心也有“自我中心主义”之意。自我中心主义是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提出的概念。意思是指婴幼儿的判断和行为有受自己的需要与感情强烈影响的倾向。
  在0--2岁和2--7岁的两个阶段中,婴幼儿都表现出自我中心主义的倾向。婴儿在18个月以前主要是随外界的刺激而动作,对外界的认识和情感总是以自己的身体和动作为中心,此时婴儿还不能意识到自我,因此叫无意识的自我中心。无意识是肯定的,但前意识、潜意识一定是存在的。这种情况就是老子道经中的“复归于婴儿”之“婴儿”,处于人类生命体简单纯朴、直来直去,无所谓客观环境如何,没有任何装饰、伪装的第二阶段(第一阶段是母腹中的胚胎)。
  2--7岁幼儿的自我中心主义表现为他只从自己的经验和角度去认识事物,不会有多大意愿听取别人的意见。这一阶段自我意识已经发展起来,能够分出自我与非我,但分不清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带有强烈的主观性。
皮亚杰的认知发展论的一个概念,指儿童在智力发展过程中所表现的自我中心状态。他认为,从婴儿到青年,由于认知结构的变动,先后会出现三次不同水平的自我中心状态。
婴儿具有一种感知运动的同化作用,把所接触的世界都同化于自己的感知运动中。他所感知的既不是具有意识的自我,也不是独立于自我的客体,而是主客体不分的混沌世界。他把所感知和体验到的外界事物都与自己的身体和动作关联起来,好像自己是这一切的中心。这就是婴儿的一种无意识的以自己的身体和动作为轴心的自我中心状态。某种程度说明了中心黄金定律就是人类生命体的一种本能,在婴儿时期就不自觉形成了一种有婴儿特殊性的中心黄金定律。
当婴儿18个月以后,通过主体的活动,由于同化与顺应间的平衡,实现了主体与客体的分化,于是就产生了脱离自我中心状态的过程,为下一阶段自我中心形成做好准备。
当进入幼儿期以后,又会出现一种有意识的自我中心状态。这种状态使儿童认识事物与考虑问题,一切从自己的看法出发,用自己的主观图式去适应外界,自我与外界没有彻底分离,没有完全的客观性。在婴儿时期中心黄金定律的基础上,发展形成新的有幼儿特殊性的中心黄金定律。
当一个人进入青年期以后,由于形式思维的认知结构的形成,就会趋向于未来的和抽象的东西,开始形成自己的理想和理论,并试图制定自己的生活计划和改造社会的规划。
青年认为,自己的思想具有无穷的力量,他自己是无所不能的,完全有能力按照自己的设想来改造、改变周围社会和周围世界,使之达到自己主观成分(私欲无条件的展望)甚浓的理想境界。这种想要使社会适应于自己的理想和理论而不考虑他人看法的表现,就是出现在青年身上认知的自我中心状态。在幼儿时期中心黄金定律的基础上,发展形成新的有青年特殊性的中心黄金定律。
由此看来,中心黄金定律,不仅对于第五级别人类生命体来说是与生俱来的,是任何人无法抗拒的,也是任何人无法改变或者改造的,而且在随着年龄(时间法则)的增长,对生命和社会的认识在不断的深化,中心黄金定律在反复的磨合和不断的成熟,在不断向实际和现实的方向上迈进,中心的思想和内容在不断的更迭和发展。
在形而上学的层面上,即自我中心主义提出“我”为世界中心及起源。认为“我”所能感觉到的世界,就由“我”的存在而开始存在。因为,世界对于“我”来说只存在于“我”的感觉,因此世界的中心是“我”,世界亦可以被“我”改变,只要“我”改变自己的感觉。所以一切除了“我”的本性和潜意识外,都可以被“我”改变。这对于我们中心黄金定律来说是错误的,不能接受的。
中心黄金定律从伦理学的角度看,于自我中心主义和个人主义有所类似,与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更加接近。都是生命自私法则所决定的,生存实践中贯彻自私思想的结果,但其中包含着非科学自私的成分。主体“我”只受“我”的思想支配,因此,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共识的公共游戏规则--道德和法律,在这里只是“我”的禀性,对“我”的思想的约束,从而对“我”的行为产生规范和指导。
可能有人理解为,中心黄金定律就是自我中心主义,就是主张完全自由,随心所欲,没有大家共同需要的游戏规则的约束,一切决定根据“我”的意愿,这样又是大错特错了。因为,这样就抛弃了科学自私的法宝,而陶醉于非科学自私这个愚昧愚蠢的海市蜃楼之中,有可能跌入万丈深渊而不复生还。
由此可见,中心黄金定律是社会学层面的,以个体生命、群体生命欲望或者利益需求为主题、为轴心而产生的一系列的生命精神(包括思想在内),然后再展开一系列的社会活动行为的遵循。
中心黄金定律在国际社会是形成共识的,已经完成文化建设的有历史上的“西方中心论”和“欧洲中心论”。
西方中心论认为西方人类区域中,由于物质生产力空前高涨,科技文明的空前进步,从而自认为自己的文化优秀于非西方的文化,自己的文化价值高于非西方文化价值;或者认为人类的历史围绕西方文化展开;或者认为西方文化特征、价值或者理想带有某种普遍性,从而代表非西方未来发展方向等,所有这些,都带有西方中心论的色彩,都是西方生命自私法则的表现和反映。西方中心论形成的核心,是因为当时西方在人类社会物质阶段中,较好的解决了人类物质自私这一主要矛盾,较好的发展了物质生产力。
  欧洲中心论的巨大影响源自近代西方历史哲学的强大传播,一些先进的思想理论在世界范围的盛行和学习,制造了西方主导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话语霸权”或者“文化霸权”。
  欧洲中心论是建立在十八世纪英国工业革命基础之上的,是资本主义凭借着经济、政治、文化和军事等优势向全球扩张的产物,是西方资产阶级为自己主宰世界制造历史合法性一种文化体系。
欧洲中心论是一种从欧洲的视角看待整个世界,这种观点认为欧洲具有不同于其它地区的特殊性和优越性,欧洲是引领人类社会发展的先锋,也是非欧地区人类社会向现代文明发展的样板和方向。
十九世纪时,欧洲已凭借其先进的物质生产力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及其强大的军事力量奠定了自己的霸权地位,对各殖民地的资源掠夺也慢慢变成了全面性的占领。欧洲这种不可一世的扩张的成功,骄傲的认为世界各个不同民族和国家,在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都必须经历与遵循欧洲模式。欧洲这种情况赤裸裸的反映了人类群体生命自私法则,反映了人类群体生命规律之中心黄金定律。
当然,欧洲中心论形成主要原因,还是归于其先行一步解决了人类社会物质阶段中物质自私这一主要矛盾,从而带动和推进了次要矛盾—精神自私(思想文化)的发展。
当然,这种历史上世界格局的中心论,随着世界大国经济此消彼长的发展,以及大国之间关系的不断调整今天将走向末路,将建立新的影响世界格局的文化中心论,这就是不久将看到的东方大国建立的生命规律之中心黄金定律体系。
生命规律之中心黄金定律,不仅来自于人类物质阶段的物质利益或者物质自私,而且还有精神利益或者精神自私、性爱利益或者性爱自私和安全利益或者安全自私。
我们要贯彻中心黄金定律,就必须在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牢牢的树立中心意识、中心思想。
中心思想是说明文和议论文写作时所要围绕的思想,和必须牢牢抓住的中心议题,是一篇文章能否写成的关键,是作者在文章中要表达的贯穿全文的核心思想。对我们生命规律之中心黄金定律来说,则是全天候的把自我为中心的思想贯穿于和自我发生的社会关系之中,一切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一切的思想和行为都以自我为中心的。这样,才能自觉地有意识地贯彻中心黄金定律。
当然,这种中心是建立在一定条件和基础上的中心,是科学自私的中心。有时行为表现上不是那样,是因为不具备条件,没有基础只可隐性的存在,或者置之放后;而不能实行非科学自私的行为。
当然,我们要贯彻中心黄金定律是要在大的方面,原则问题上贯彻,而不是鸡毛蒜皮都拉进来,而不是不分轻重缓急的全部拉进来。
社会这种组织形态,不仅在第五级别人类生命体中存在,而且在其它宇宙生命的演绎发展中就没有离开。在第二级别有机物生命体的时候,一些大分子团形成的细胞生命体就是如此。单细胞逐渐形成细胞群落,随着群落内部的发展,分工逐渐明确,逐渐产生了多细胞生物,多细胞生物本身就是一个细胞社会。
从人类社会关系的双方来讲,社会关系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群体群之间的关系、个人与民族、与国家、与人类之间的关系;一般还包括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群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地区)与国家(地区)之间的关系等等。
这里的国家实质上是一方领土之社会,即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就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个人与人类的关系就是个人与全社会之间的关系。我们的中心黄金定律便是诸种关系中的中心,这个中心是主体自己耕耘、营造和编织的。有可能因安全自私、有可能因物质自私、有可能因性爱自私,也有可能因精神自私而建立的关系。也有可能以某种自私为主建立的关系,也有可能各种自私需求交织在一起而建立关系。
当然,这个中心是你自己的中心,不是别人的中心。所以,社会中有多少生命个体就有多少中心,即是你主观上没有意识到,但客观上依然存在。就像现在大数据那儿给一个人建立一个区块,这个区块就是你这个人的中心,然后一个中心和另一个中心链接起来,就是中心与中心的关系,当然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自己才是中心。
我们人类社会就是一个中心和一个中心链接起来的。有多少生命个体就有多少中心,有多少生命群体就有多少中心,互相链接起来就是一个社会。我们一个人和周围发生的关系,或者建立的关系网,就是以自己为中心的一个局域社会;一个人一个人的中心又彼此的总和就是社会。
所以,马克思曾说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但其实这种社会关系还是生命(人)本质的一种外表,一种形式。
社会关系源于我们每个生命个体,因为有了人类,人与人之间便产生了安全的、物质的、性爱的和精神的各种复杂的关系。这些关系是因人类生命体的存在和发展而产生的,是以社会为平台而发生的,所以统称社会关系。而每一个人或者个体生命就是不同程度的各种关系的集中体、交汇体和统一体。因而,这个“一切”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生命个体和他周围所有生命体的关系,生命体之间的关系;一个生命个体和他周围所有生命体各个自私类别层次主次交织的内在关系,透过生命体生命自私各个类别层次之间的关系。所以,表面看是生命个体和生命个体的关系,其实质是生命自私类别层次之间的关系,是生命自私之间的关系。
在人类社会物质阶段,生命个体和生命个体、生命群体和生命群体、生命个体和生命群体,互相之间的主要关系、普遍的关系或者大多数的关系则是物质的关系,或者经济的关系,但次要的还有其他的关系。这些关系各方的力量不可能是均等的,各方的地位不可能是平等的,各方关系的质点、平衡点不可能居中,各方关系服务的目标和方向不可能一致,各方关系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及其领域等不可能完全一样。所以,每个人主观上必须有自己的中心,每个人客观上必然存在着自己的中心。
因为,每个人生命自私法则具体是不一样的,每个人自私的具体类别层次是不一样的,每个人即就是同一类别,但所需的程度、质量和性质也可能不完全一样。
在生命自私法则的指导和作用下,第五级别人类生命体为了生存和发展,自觉或者不自觉地不断的认识其它四个级别生命体、适应其它四个级别生命体和利用其它四个级别生命体,甚至改造其它四个级别生命体,以便满足人类生命的私欲,以便更好的为人类社会服务。  
当然,这是有限的、有度的,只能在低级别生命体所给的时空中进行。如果超出低级别生命体的允许度之范畴则是失败的,则是反其道而行之,则是得不偿失。
这样以来,随着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日益深入和不断扩展,历史地形成了复杂多样的、多种层次的生命个体和生命个体,或者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从生命个体的禀性,从与生俱来的本性或者人性出发,无疑就是生命自私法则的四个类别层次。即安全关系、物质关系、性爱关系和精神关系。
物质关系是人们在物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不依人们的意识和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这是人类社会处于物质阶段,人们为了解决物质需求、物质自私这个主要矛盾时必须面对的一种关系,必须经历的一种关系,必须经营的一种关系。这是由生命自私法则之物质自私所决定的关系。
人类社会其它的思想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权力关系、名誉关系和地位关系等等都是意识形态的关系,都是精神自私类别范畴的关系。这些精神关系在人类物质阶段处于次要矛盾位置,它由物质这个主要矛盾所支配、所决定,处于服从的地位,因而是依附物质关系的一种关系,有的就是对物质关系的一种反映,是通过人们意识形态方式所形成的关系。
当然,还可以从其它方面再划分一些关系出来。比如从社会关系的主体和范围,可以划分为个人之间的关系,群体、阶级、民族内部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内和国际关系等;从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可以划分为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伦理道德关系、宗教关系等等;从社会关系包含的矛盾性质,可以把社会关系划分为对抗性关系和非对抗性关系。
这些关系中,生命个体与生命个体的关系是从构成社会关系的主体角度划分而定位的。它是全部社会关系的起点,是社会中最简单、最基本的关系;生命个体与生命群体的关系,如一个干部和他所在单位的关系,一个居民和他所在国家的关系等;群体与群体的关系,它更集中地体现了社会关系的基本倾向。不管那种关系,它都是以我们自己为主体、为中心而建立的关系。
当然,从社会关系存在的形态上可分为静态关系与动态关系。从交往的密切程度上可分为初级关系与次级关系,亦称首属关系与次属关系。从社会关系规范化程度上可分为正式关系与非正式关系。从社会关系建立的基础上可分为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
以上诸种划分方法都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根本的,由生命自私法则所决定的,充分反映人类生命禀性的只能是自私法则的四个类别层次的关系。即:安全关系、物质关系、性爱关系和精神关系。在这四种基本关系的基础上,演化出其它的五花八门的关系。
无论那种关系,我们自己都是这诸种关系的中心,都因我们自己才具有的。各个生命个体有意的、无意的都于无形中完成了自己的中心关系体系的建设。
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各种社会关系怎样也逃脱不了安全、物质、性爱和精神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社会关系系统,构成社会关系中基本关系和根本关系。  
在这个系统中,诸种社会关系不是杂乱无章的堆积,而是具有一定的秩序与规律的有机整体。在人类物质阶段的社会关系中,人类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是物质生产力,是物质的占有和享受,是生命个体和全体人类的共识。所以物质关系又构成四种自私类别层次关系中主要关系、基础关系和基本关系。
反映物质基础关系的要求和特点的各种精神关系是上层建筑。不同的社会关系之间,存在着从属、包含、相互渗透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它们各自居于一定的地位,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但人类社会物质阶段的物质关系,决定着安全关系、性爱关系和精神关系。这是一般的、普遍的反映。当然,特殊情况例外。
因而,社会关系就是这四种关系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是主次矛盾互相作用的关系。所以,以生命个体为中心建立的社会关系经常的处在运动之中,处在调整之中。主要矛盾作用于次要矛盾,次要矛盾反作用于主要矛盾。
社会关系整体系统决定和制约着作为这一系统构成部分的各个社会关系,各个社会关系也对整体系统起着一定的影响作用,特别是占据主要地位的社会关系对整体系统的性质和发展、对其它社会关系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在人类社会物质阶段,这个系统主要是指以物质关系、性爱关系、精神关系和安全关系为构件而建立的系统;这个占据主要地位的关系则是物质关系。
无论个别社会关系或者系统社会关系,都是具体的、现实的和历史的。在人类社会物质阶段都是随着物质生产力的发展条件的变化而演变的。其演变的规律基本是:物质生产力的发展直接促使物质关系发生变化,进而要求性爱、精神和安全的关系也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社会关系系统的根本变化。
我们深刻的了解了社会关系的本质和发展演变,我们就能更好的认识处在这个大背景之中的,以生命自己为中心建立的社会关系,从而以科学自私的要求更好地贯彻中心黄金定律,更好的为生命服务。
社会是人们在安全、物质、性爱和精神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在这个社会范畴中,特定环境下共同生活的人群,能够长久维持的、彼此不能够离开的相互依存的,是一种不容易改变的结构。  
狭隘的看“社会”有“同伴”的意思。在共同自私法则的作用下,为共同利益、共同自私而形成的生命体与生命体或者人与人的联盟。
要贯彻中心黄金定律就必须要有好的社会关系。要维持好的社会关系就必须在深刻认识社会关系的基础上,经常的保持沟通和协调。
沟通是人际关系或者社会关系内容中重要的一部分,它是生命体与生命体之间传递情感、态度、事实、信念和想法的一个十分有意义的过程。所以,良好的沟通就是一种双向的沟通过程,不是你一个人在滔滔不绝,无视对方的存在;也不是让对方一个人没有兴趣的讲一个一个很长的故事。(待续)

兔卧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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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雪 发表于 2020-1-28 16:55
认真阅读,长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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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卧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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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认真阅读了之七,有空再阅读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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